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84********5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1刑初326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步新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42(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二、被告人肖健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三、被告人汪家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四、被告人龙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五、被告人刘梦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43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六、被告人许元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七、被告人梅金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八、被告人范玉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范田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李风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周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44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赵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步新建(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步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人刘玉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六、被告人谢梦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唐可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八、被告人胡吉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九、被告人朱英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5(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清结。)二十、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二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本案被告人及相关人员退缴的人民币共计1662776.77元,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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