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7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21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马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马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恒义经济损失人民币32614.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恒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