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2948号 |
案号 |
(2021)皖1321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德军、陈洪领涉案(已完工程)工程款2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11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德军、陈洪领质保金30万元;上述款项,该公司股东李彬、李善存、万磊对(前述该笔款项)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李善存在认缴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彬在认缴出资96万元本息范围内、万磊在认缴出资204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