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1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768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梅子、尹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324.2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6日欠息为4086.98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尚延国、潘云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