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638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平欠胡元丹借款本金190 000元,由何平分五期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2月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 000元;第四期于2022年1月27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60 000元;第五期于2023年1月16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60 000元。胡元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何平未按上述第一条按时足额支付,则胡元丹有权就何平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4 100元, 减半收取2 050元,由何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