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水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6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24民初2250号 |
案号 |
(2021)湘0424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水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从201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到位的利息);二、被告符晓媛、符振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 8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两项合计18 800元,由被告胡水文、符晓媛、符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