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7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21刑初529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1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蔡红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红奎退赔被害人冯圆圆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刘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