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2刑初33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建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薛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