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2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22民初284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成、毛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归还原告王定霞借款本金20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成、毛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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