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99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22民初196号
案号
(2018)皖1622执1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许静、徐洪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武凤祥借款5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45万元本金、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许静、徐洪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武凤祥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8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三、安徽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许静、徐洪轩追偿;四、驳回武凤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许静、徐洪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时间
2018-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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