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4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2078号
案号
(2021)皖0523执恢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端俊货款99,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元,由被告李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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