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3民初1751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旺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1720.83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柯双喜对被告汪旺生所欠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为643.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63.50元,由被告汪旺生、柯双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