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7********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1686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朱宣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优廷借款本金50 000元;二、驳回原告梁优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朱宣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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