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1民初935号 |
案号 |
(2021)冀0531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45166.79元及利息(以1904516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8.4‰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广城房权证03字第2014-0000766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以第二判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被告陈同乐、刘海锋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71元,由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同乐、刘海锋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45166.79元及利息(以1904516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8.4‰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广城房权证03字第2014-0000766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以第二判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被告陈同乐、刘海锋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71元,由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同乐、刘海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700664822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3-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