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8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22民初3513号
案号
(2021)湘1322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建军、张婷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龚建军、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620元,本息合计为52620元;之后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7.6125‰加收30%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558元,由被告龚建军、张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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