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8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3513号 |
案号 |
(2021)湘1322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建军、张婷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龚建军、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620元,本息合计为52620元;之后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7.6125‰加收30%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558元,由被告龚建军、张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