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斌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1691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恢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俊上、封斌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能借款本金315900元(475000元-159100元=3159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志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财产保全费3990元,合计14730元。由原告刘志能负担6776元,被告罗俊上、封斌斌负担79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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