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斌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俊上、封斌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能借款本金315900元(475000元-159100元=3159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志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财产保全费3990元,合计14730元。由原告刘志能负担6776元,被告罗俊上、封斌斌负担79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