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6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22民初3898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王前进、贾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义兵、吴凤岚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王前进、贾红梅、王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