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3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3421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1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01334.60元;二、被告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截止到2020年5月7日,逾期租金的滞纳金为557.76元;此后以20133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四、如果被告石敏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皖am2s06奔驰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e4tg4db5jl18256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石敏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4.5元,由被告石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