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林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474.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31日所欠利息为14581.23元,2020年1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664%计算);二、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费林华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434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费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