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5民初780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建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胜元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胜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文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胡胜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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