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5063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1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余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4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0300元及支付利罚息(截至2020年9月7日利罚息合计15340.04元;2020年9月8日起的利、罚息,以703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5%和逾期罚息年利率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7.5元,由余凌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