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5820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发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00元;二、被告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发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3671.6元;三、驳回原告万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万发林确认被告方赔偿款直接支付至原告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6230664735008930740号账户中。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庄伟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保全费820元,5共计1338.5元,由被告庄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庄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