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3民初1458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收取的原告薛晓光融资服务前期费用40万元;二、驳回原告薛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800元,减半收取4 900元,原告薛晓光承担1 250元、被告滕江承担3 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