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3123民初1458号
案号
(2021)湘3123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收取的原告薛晓光融资服务前期费用40万元;二、驳回原告薛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800元,减半收取4 900元,原告薛晓光承担1 250元、被告滕江承担3 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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