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3民初244号
案号
(2021)湘1023执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朱大春、曹向东、谷文欢人民币188 000元并支付该款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30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大春、曹向东、谷文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诉讼保全费1460元,由被告谢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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