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3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朱大春、曹向东、谷文欢人民币188 000元并支付该款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30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大春、曹向东、谷文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诉讼保全费1460元,由被告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