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5070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130504.82元,并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栋、华国良、黎亚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4553元,由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栋、5华国良、黎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