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5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民初2145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1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国超尚欠原告杨传勇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0000元,2020年3月1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3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二、如被告李国超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杨传勇可就其所欠余款一次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李国超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郭玉、李成对李国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国超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杨传勇垫付,限被告李国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之内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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