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6民初5106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1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松县华联粮食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结欠利息1824773.95元,并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栋、华国良、黎亚、宿松县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74元,减半收取332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87元,由被告宿松县华联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栋、华国良、黎亚、宿松县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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