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2民初4153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鹏来工程款14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49.00元,由原告张鹏来负担2749.00元,被告张正华负担1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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