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6民初5071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万元和截止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罚息232023.63元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6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利息;二、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良、黎亚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4171元,由被告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被告华敏、何良花、华国良、黎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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