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2刑初44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刘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人陈正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三被告人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463元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