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尚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102********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刑初24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黄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梁恒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88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张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叶世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黄泽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林尚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88八、被告人陆权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九、公安机关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黄翔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一百元、被告人梁恒杰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六十元、被告人张冠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七十元,冻结的涉案二十七张银行卡内的现金三百三十万八千六百零七元六角五分(见附件一)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涉案被害人;十、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连带退赔涉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损失(查扣、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部分计入已退赔数额),其中已查明三十五名被害人损失七百零四万四千二百九十三元(清单附后,见附件二)。十一、查扣在案的涉案银行卡发二百七十一张、手机二十五部、七台台式电脑、五台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具体清单附后(见附件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