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1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382民初4121号
案号
(2021)湘1382执1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明华、吴秀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 000元,利息134 590元(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逾期利息19 588元,本息合计459 178元,其余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 被告吴雄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雄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明华、吴秀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合计11058元,由被告邱明华、吴秀贤、吴雄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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