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1406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所欠利息为18937.82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9124%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李明聪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就被告李明聪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867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被告李明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