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玉兔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49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玉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9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215251.1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科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飞龙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宏凡铝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文商贸有限公司、吴成斌、姜勤、吴成霞、张爱民、吴书宏、包爱英对被告泰州市玉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玉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93元,由十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2593元,由十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十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10(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树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阳光新城5幢31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