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民初624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1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临泉县杨桥镇三妮烟酒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文建损失人民币45068.98元;由被告苏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文建损失人民币33801.73元;由被告李国芳于本判决生-8-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文建损失人民币33801.73元;由被告蒲城华誉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文建损失人民币140840.56元;二、驳回原告牛文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原告牛文建负担1020.24元,被告临泉县杨桥镇三妮烟酒门市部负担867.16元,被告苏春燕负担650.37元,被告李国芳负担650.37元,被告蒲城华誉烟花有限公司负担2709.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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