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1民初1265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明、张敏德偿还原告岳晓林借款60000元,利息3132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合计91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