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06执235号 |
案号 |
(2021)皖0706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平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心好借款41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本金41800元的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心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吴心好负担684元,被告张平华负担158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