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俊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1********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刑初282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泗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竣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毛俊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3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荣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蓝显恒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高志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0元已交纳,剩余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谢玉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对涉案被查扣的16729(8375+8134+100+26+45+49)条伪劣卷烟,予以没收。-3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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