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麟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2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彭佳君30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其中2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郑麟秀、刁厚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彭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40980元,由被告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麟秀、刁厚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6-04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