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1民初431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金星欠原告耿小明借款本金103000元、代付利息6761.98元,补偿耿小明诉讼费1259元,以上总计111020.98元,从2020年7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归还1500元,另从2021年开始,于每年1月5日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以上款项均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日。以上款项及利息支付至中国银行广州从化太平支行,耿小明账户:6217857000046552350。二、如毕金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耿小明可就所有未付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纠纷就此了结。四、本案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耿小明负担。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通过微信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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