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393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牛喜共欠原告许鸿芳、魏泽儒借款480000元,被告吴牛喜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许鸿芳、魏泽儒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许鸿芳、魏泽儒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许鸿芳、魏泽儒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许鸿芳、魏泽儒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许鸿芳、魏泽儒80000元。[给付款汇入:当涂县人民法院(案件暂存款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皖马鞍山市当涂县支行,账号:1561601021000544060,在附言栏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姓名]。若被告吴牛喜未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则原告许鸿芳、魏泽儒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吴牛喜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吴超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许鸿芳、魏泽儒负担2425元,被告吴牛喜、吴超龙负担24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