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正大物资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泰商初字第054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正大物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祥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124000元借款自2007年12月25日至2010年8月24日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39680元,合计人民币189680元。二、驳回原告徐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泰兴市正大物资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515元,被告在还款时加付给原告2515元,向本院送交2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城中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瑞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泰兴镇大庆东路1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