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1091号 |
案号 |
(2021)皖1881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费鹏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已到期本金6055.86元及积欠利息13223.61元(截止到19年4月21日);二、被告费鹏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三、被告费鹏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若被告费鹏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二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有权要求被告费鹏提前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五、若被告费鹏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二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有权以被告费鹏提供的抵押物[安徽省宁国市染坊路法姬娜欧洲城32幢3-301-3-室登记于皖(2018)宁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19号项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本案受理费7809元,减半收取3904.5元,被告费鹏自愿负担,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清。八、双方当事人约定,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