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4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4民初876号
案号
(2021)湘0524执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云、蒋锋姣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3月10日的借款利息6047.73元,合计106047.73元,2020年3月1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239999999999998%上浮30%计算支付至本金实际全部返还之日;二、被告邓云、蒋锋姣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王成保、刘秋娥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邓云、蒋锋姣、王成保、刘秋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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