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2民初2233号 |
案号 |
(2021)湘122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本金8 000元,并自2018年8月29日起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