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7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旭尧抚养费人民币9100元(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二、被告毛艳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旭尧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原告张旭尧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抚养费于当月月底前付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旭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