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中刑终字第00058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埇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即:被告人徐宗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薛元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被告人王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邢太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谢存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安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埇刑初字第25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七、八、十二、十三项,即:被告人张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被告人徐宗富、薛元廷、周峰、王亚、王岳、邢太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段集体各项经济损失401320.20元。限被告人张寒、刘朋、张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张亚各项经济损失120905.15元。三、上诉人刘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张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限被告人徐宗富、薛元廷、周峰、王亚、王岳、邢26太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段集体各项经济损失475408.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