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4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3民初1896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8.33778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山南镇杨桃路面积10000平方米的工业土地[肥西他项(2014)第1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卫兵、卫功明、周明月、卫小龙对被告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133.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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