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3314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军、刘伏香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卢建军、刘伏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 000元、利息(含罚息)48507.1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2.349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卢大树、熊利民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被告卢建军、刘伏香的应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大树、熊利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建军、刘伏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卢建军、刘伏香、卢大树、熊利民共同负担46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