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1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辉、魏飞共同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762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0元,由被告周成辉、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